記者近日獲悉,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産權局聯合製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下稱《規定》)已施行。
據了解,該《規定》首次對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相關問題作了規範,其中包括專利信息的披露、專利實施許可、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特殊規定等方面的內容。在專利信息披露方面,規定在國家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儘早向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歸口單位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並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該《規定》還進一步明確,除了披露必要專利外,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還應當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其可以聲明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或者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也可以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沒有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同意許可的聲明,國家標準中就不得包括基於該專利的條款,除非該標準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
該《規定》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強制性國家標準確有必要涉及專利,且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拒絕做出《規定》中規定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應當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産權局及相關部門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協商專利處置辦法。《規定》稱,涉及專利或者可能涉及專利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批准發佈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標準草案全文和已知的專利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依申請,公示期可以延長至60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將其知悉的其他專利信息書面通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