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規範和促進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意見要求,積極推行援務公開,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獲得國家賠償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時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法律援助機構要暢通服務熱線,拓寬申請渠道,方便公民尋求國家賠償法律援助;要盡可能縮短申請審查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對無罪被羈押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經人民法院確認其無經濟來源的,可以認定賠償請求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對申請事項具有法定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的,可以先行給予法律援助,事後補辦有關手續。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要為法律援助人員代理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充分聽取法律援助人員的意見,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載明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法律援助人員姓名以及所屬單位情況等。司法行政機關要綜合多種方法,調動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性,加大支持力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工作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確保相關工作銜接順暢。
意見強調,要提升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法律援助機構要完善案件指派工作,合理確定承辦機構及人員,有條件的地方推行點援制。承辦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釋惑工作,促進賠償請求人服判息訴。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完善辦案質量監督管理機制,重點加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辦理的跟蹤監督。人民法院發現法律援助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損害賠償請求人利益的,要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督促法律援助人員依法依規辦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