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楊維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作出統一規範。
規定共二十六條,涵蓋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全過程,主要包括質證的程序事項和相關證據規則的內容: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對侵權事實、損害後果及因果關係等有爭議,經書面審理不能解決的國家賠償案件,賠償委員會可以適用質證程序審理。二是強調公開質證原則。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質證應當公開進行。三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在質證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並規定賠償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復議機關參加質證,由復議機關對其作出復議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説明。四是規範質證的程序事項。總結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實踐經驗,對組織質證主體、參加質證人員、質證通知、質證準備、質證內容、質證順序、質證記錄、延期質證、質證效力等作出規定,並要求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對質證活動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五是細化舉證責任分配。堅持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其主張的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的原則,並根據國家賠償案件的特殊情形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的特別舉證責任。六是確立舉證時限制度。針對國家賠償司法實踐中存在證據隨時提出,影響質證乃至審理活動正常進行的現象,對舉證期限、延期舉證以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作出了規定。七是堅持證據裁判規則。規定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應堅持證據裁判規則,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以上規定對於加強對賠償請求人權利救濟的力度,擴大爭議各方對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的參與,提高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水平,進一步提升國家賠償工作的司法品質和法治內涵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該解釋,旨在切實貫徹司法公開原則,保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平等參與、知情表達等項權利,統一、規範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工作,確保人民法院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該解釋是在總結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