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瀋陽 長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4〕10號
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你們報來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經專家審核,支持瀋陽、長春等12個城市或區域(具體名單見附件)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關城市或區域及所在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要按照上報的實施方案及有關文件規定,認真組織實施,紮實推進工作。
各城市或區域應創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加快建設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基礎設施,儘快明確並落實地方性鼓勵政策;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如設置地方性標準、地方性車型目錄等,對已經施行的應儘快整改。
各城市或區域相關主管部門于每季度末前,逐級向四部委報送本季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情況報告,詳細説明推廣進展、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等情況。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27日
附件下載:
第二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名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