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慈善事業更好地服務於困境兒童,充分發揮慈善資源在建設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民政部日前發佈了《民政部關於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近年來,我國相繼建立了孤兒國家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制度,不斷加快由補缺型兒童福利制度向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轉變。但兒童福利制度的覆蓋範圍、保障標準、服務內容離人民群眾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同時,以慈善組織、愛心企業和志願者為代表的社會力量在兒童福利領域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動,對政府的兒童福利工作形成了有益補充。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引導機制,這些活動具有較強的自發性色彩。在這些背景下,《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抓緊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更好地保障和服務廣大兒童。
《意見》明確了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的總體思路,強調堅持“自覺自願、注重引導”、“明確主體、公平開放”、“統籌安排、科學調配”的基本原則,逐步實現社會力量和政府力量在兒童福利領域的對象互補、項目互補、實現方式互補,鼓勵社會力量積極探索對未納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兒童的救助和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在政府解決共性和普遍問題的基礎上提供個性化、差異化、有針對性的救助和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在進行經濟援助的同時更加側重於提供服務。
《意見》指出,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從六個方面入手、逐步推進,包括引導社會力量確定服務對象、指導社會力量界定工作內容、鼓勵社會力量從事醫療救助、協助社會力量爭取資源支持、將有關工作經驗及時提升為政策法規、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表彰工作。在服務對象確定方面,《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全面掌握各類困境兒童群體的基本狀況,幫助各類慈善力量鎖定幫扶的目標群體及具體幫扶對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復救助;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引導社會力量特別是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患大病重病兒童、患罕見病兒童、流浪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貧困家庭兒童的救助和服務。在現階段,《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重點引導社會力量圍繞兒童大病醫療救助開展活動,做好基本醫療保險、政府醫療救助與慈善救助間的銜接,推動資助型項目形成“醫療救治——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府醫療救助——慈善組織救助”的良性流程。在資源分配方面,《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秉承兒童優先原則,將一定比例購買服務的資金投向兒童福利領域項目,並通過彩票公益金設立示範性項目。
《意見》提出了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的四項工作要求。一是定位明確,堅持政府是保障兒童福利需求的責任主體,各類社會力量開展的活動是對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補充,禁止將民政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能和任務轉嫁給慈善組織。二是有效銜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建立各類困境兒童的檔案,掌握本地兒童福利領域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的情況,實現供需兩方面信息的無縫對接。三是精細化指導,民政部將組織有關學術機構和慈善組織,根據不同困境兒童群體的特點,編寫社會力量參與兒童福利的工作指導手冊,鼓勵各地民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編寫更為具體的工作指南。四是加強監管,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把好社會力量進入兒童福利領域的入口關,確保其發揮積極作用,嚴格防範借兒童慈善活動非法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