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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佈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16日 09時09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現公佈經國務院審改辦審核認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各界如對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聯絡。
    1、聯絡電話:010-68501297
    2、電子郵箱:fgwsgb@ndrc.gov.cn
    3、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改辦(郵編:100824)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2月15日

 

 

附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註

01001

發展改革委

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模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6項:“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模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令第9號)第五條:“境內外資銀行借用外債,簽約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長期外債,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發生額”。

企業

 

01002

發展改革委

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5項:“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11號)(2011年8月3日)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是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的主管機構,在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

科學技術部、外交部

企業

 

01003

發展改革委

企業債券發行核準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第六十四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第十一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企業債券改由國家計委審批的請示〉(銀發〔1999〕364號)》國辦“辦2884號”,企業債券的有關工作先由國家計委負責。

企業

 

01004

發展改革委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採購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三部分第(五):“對諮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仲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仲介服務質量”。

企業

 

01005

發展改革委

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項: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三部分第(五):“對諮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仲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仲介服務質量”。

企業及事業單位

 

01006

發展改革委

價格鑒證師註冊核準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項:“價格鑒證師註冊”。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個人

 

01007

發展改革委

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和合作開發區塊和總體開發方案)審批

1.煤層氣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和合作開發區塊和總體開發方案)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606號)第6條:“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在國務院批准的合作區域內,劃分合作區塊,確定合作方式,組織制定有關規劃和政策,審批對外合作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第30條:“對外合作開採煤層資源由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實施專營,並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務院關於同意成立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復》(國函〔1996〕23條)第四條:煤層氣資源勘探開發管理工作,參照國務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採管理模式,由國家計委歸口管理。

具有對外合作開採煤層氣專營權的企業

 

2.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和開發區塊總體開發方案)審批

行政
許可

企業

 

01008

發展改革委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項:“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實施機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企業

 

01009

發展改革委

糧食、煤炭出口配額和糧食、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審批

1.糧食出口配額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三十七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2號)第五條第(五):“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商務部、糧食局

企業、地方人民政府

 

2.糧食進口關稅配額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三十七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第七條:“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2號)第五條第(五):“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商務部

企業、地方人民政府

 

3.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審批

行政
許可

商務部

企業

 

4.煤炭出口配額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三十七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煤炭出口配額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7號)第二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負責確定全國煤炭出口配額總量及分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2號)第五條第(五):“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商務部

企業

 

01010

發展改革委

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

行政
許可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5號)第十二條:“跨省電網管理部門和省級電網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發電、供電計劃,並將發電、供電計劃報送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省電力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公司

 

01011

發展改革委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和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産、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第二十三條:建立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2010年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第四條: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第九條: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節能評估審查是否屬於行政許可事項的復函》:根據行政許可法,上述規定符合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求和條件。在實際工作中,國家發改委為落實節能法的要求,將節能評估和審查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和開工建設的強制性前置條件,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與環境評估等一樣,已成為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制度的重點環節。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

 

01012

發展改革委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1.核電站項目核準(核報國務院)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備註1:“鋻於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部分第(一)、(二):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


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2號)第二條(五):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新建機場項目核準(核報國務院)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建設特大型主題公園項目核準(核報國務院)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4.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水庫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5.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6.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7.火電站(不含分佈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8.燃煤熱電站(不含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9.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電網工程項目和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0.年産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和年産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1.跨境、跨省(區、市)幹線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2.跨境、跨省(區、市)幹線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3.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4.新建(含增建)跨省(區、市)鐵路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5.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跨境、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7.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8.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建設的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9.千噸級及以上內河航運通航建築物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0.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會商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1.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2.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3.新增生産能力的煉鐵、煉鋼、熱軋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4.新增生産能力的電解鋁項目和新建氧化鋁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5.新建乙烯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6.年産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産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7.汽車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8.新建10萬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9.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接收站建設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0.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城市供水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1.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2.建設大型主題公園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3.《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産)外商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屬於第1至32項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4.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以及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5.除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以及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外,中央管理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核準

行政
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01013

發展改革委

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7項:“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實施機關: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三部分第(四):“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社團組織

 

01014

發展改革委

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編制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三(三)規範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8項 項目名稱: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8號令)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後,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外資〔2008〕12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批文件提綱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8〕1770號)、國務院批准的相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編制商財政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與財政部聯合上報國務院審批。資金申請報告由國家發改委獨立審批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2.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規劃安排、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和復核確認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三(三)規範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三(四)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採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布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第8項 項目名稱: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8號)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後,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15號):二(一)國家計委要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商有關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總規模,編制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制定外國政府貸款的區域投資政策及産業投資方向;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和審批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3.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外債規模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5〕30號)(1995年9月27日):一(一) 國家計委根據我國的外債結構、償還能力、外資需求、配套條件以及國際金融市場情況,在徵求地方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負責制訂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外資計劃,下達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總規模。二、建設項目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從嚴掌握。基本建設項目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其申請借款規模在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審批借款額度;技術改造項目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其申請借款規模在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由國家經貿委會簽國家計委審批借款額度。限額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計委下達的國際商業貸款年度計劃內審批。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並納入國家計劃。凡未經審批部門批准立項,配套人民幣資金不落實,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産建設條件不具備,外資償還能力差的項目,不得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年度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計劃,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審批對外借款的金融條件。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擅自對外簽約借款或籌資,外匯管理部門將對其進行嚴肅處理,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借款協議和擔保合同一律無效,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帳戶,直至取消申請借款資格。境外投資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要從嚴控制,由國家計委負責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8項 項目名稱: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 二(十五):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

《國家計委關於借用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的通知》計外資〔1996〕第751號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4.境內機構境外發債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23號,2000年3月10日):二、對外發債的審批管理(二)對外發債的審批。(1).境內機構(財政部除外)對外發債,經國家計委審核並會簽國家外匯管理局後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批准後,市場選擇、入市時機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4).已上市外資股公司對外發行可轉換債券,不實行資格審核批准制。國家計委會同中國證監會根據外資股公司境外融資需求及市場條件,確定境外可轉換債券年度發行規模,並納入當年利用外資計劃。在年度規模內,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的審批程序辦理,發債説明書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關於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部門職責分工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81號):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職能分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人民銀行在國務院同意的年度總量限額內,對境內非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機構資格認定、發債規模、資金用途等進行核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第8項 項目名稱: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外資〔2012〕116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申請報告示範大綱》的通知(發改外資〔2013〕477號)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 一(八):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徵求外匯局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會同人民銀行審批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01015

發展改革委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3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

企業

 

01016

發展改革委

國家企業(集團)技術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認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十二五”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國發〔2013〕4號):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建設一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新建若干家國家工程(重點)實驗室。重點建設和完善100家國家工程中心。

《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第63號令)第二條第二項: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進口科研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制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實施細則的復函(國辦函〔2006〕30號)第25條:發展改革委牽頭制訂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第27條:發展改革委牽頭制訂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第28條:發展改革委牽頭制訂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

企業技術中心的共同審批部門為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共同審批部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

事業單位、企業

 

01017

發展改革委

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項:“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四條第(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佈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准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第一條第一款: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區域內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第四條第十一款: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批准。

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

機關、企業

 

01018

發展改革委

全國研究生招生總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總量及分地區分部門招生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1項:“全國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總量、本科生招生總量及分地區分部門招生計劃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教育部(國家發改委為主徵得教育部同意)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01019

發展改革委

地方定價目錄審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九條:“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佈”。

行政機關

 

01020

發展改革委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物價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收費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准;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及調整應報請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財政部(共同蓋章部門)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01021

發展改革委

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

1.編制下達財政預算內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9項:“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包括以工代賑資金、産業技術研發資金(科技三項費)、行業規劃和部分行業標準經費、國家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各項社會事業專項資金等〕”,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三部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聯合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412號):“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財政部

事業單位、企業、機關

 

2.産業技術研發資金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十一條:“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産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産業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8〕128號):“啟動實施自主創新成果産業化專項工程。給予適當的政策、資金支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具體辦法,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加強對自主創新成果産業化的總體規劃和協調”。

事業單位、企業、機關

 

3.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決定》(國發〔2010〕32號)第七條:“在整合現有政策資源和資金渠道的基礎上,設立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

《“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第五部分:設立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

與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部、農業部等(視不同專項定)

事業單位、企業、機關

 

4.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二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産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

《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國發〔2013〕5號)規定,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設定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及能力建設。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規定,財政部門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制定、技術推廣、示範試點、宣傳培訓等。

財政部

地方政府、企業

 

5.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367號)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地方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和審核報告進行復審,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復審結果下達項目實施計劃,財政部根據項目實施計劃按照獎勵金額的60%下達預算”。

財政部

企業

 

6.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第十二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各地節能潛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資金需求以及中央財政預算規模等因素,統籌核定各省(區、市)財政獎勵資金年度規模”。

財政部

企業

 

7.節能産品惠民工程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八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節能技術、節能産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産品。”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高效節能産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對地方上報的高效節能産品推廣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公告推廣産品規格型號及推廣企業目錄。”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企業

 

8.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第(五):“中央財政按照退耕還林面積核定各省(區、市)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總量,並從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達,包乾到省”。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國家發改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匯總審核並下達任務計劃”。

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機關

 

9.資源枯竭城市界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七、……具體方案和首批資源枯竭城市界定名單分別由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振興東北辦另行上報國務院。”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地方政府

 

10.發展滯緩或主導産業衰退比較明顯的老工業城市界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發改東北〔2013〕543號)“九、政策扶持與規劃實施……(四)規劃實施……發展改革委要切實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儘快確定發展滯緩或主導産業衰退比較明顯的老工業城市名單”。

財政部

地方政府

 

01022

發展改革委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三部分(三):“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社團組織

 

01023

發展改革委

全國及分地區人口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2項:全國及分地區人口計劃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機關

 

01024

發展改革委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和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第七條: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産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第七條: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比照國發18號文件享受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第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局、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規劃佈局企業認定工作。

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

企業

 

01025

發展改革委

重要商品年度計劃 〔包括捲煙、食鹽生産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幹線運輸計劃,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 審批

1.捲煙生産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捲煙、雪茄煙年度總産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第九條:“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第二十條:“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行政機關

 

2.食鹽生産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七條:“國家對食鹽生産實現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年度生産計劃由國務院計劃執行主管部門下達”。第三章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

行政機關

 

3.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幹線運輸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七條:“國家對食鹽生産實現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年度生産計劃由國務院計劃執行主管部門下達”。第三章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

行政機關

 

4.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捲煙、雪茄煙年度總産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第九條:“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第二十條:“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行政機關

 

5.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石油部關於頒發〈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燃〔1987〕2001號)附件《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商品氣年度用氣計劃由各用氣單位於前一年8月底提出,按隸屬關係歸口匯總,9月底上報國家計委並抄送石油部。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後,確定年度分配方案”。

供氣企業、用氣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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