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就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提出實施意見,明確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原則,實施的範圍和內容,申請的主體和程序等內容。
實施意見指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依據強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的要求,依法加強管理,規範鄉村建設秩序,維護村民公共利益,保持鄉村風貌;以服務農民為目標,簡化程序,明確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後服務,提高服務質量;結合實際制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細則,建立切實可行的管理機制,明確適宜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和深度。
實施意見明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應按要求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需佔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批手續後,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明確,城鄉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實施意見強調,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教育,加強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不得辦理房屋産權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受理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