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碼
|
審批部門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註
|
13001
|
環境保護部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十九條:“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13002
|
環境保護部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55項: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實施機關:環保總局。
|
無
|
企業
|
|
13003
|
環境保護部
|
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56項: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準。實施機關:環保總局。
|
無
|
企業
|
|
13004
|
環境保護部
|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58項:危險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實施機關:環保總局。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第三章第十六條:“進出口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事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憑相關證件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
無
|
企業
|
|
13005
|
環境保護部
|
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資格認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四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
無
|
公民個人
|
|
13006
|
環境保護部
|
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資質認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四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13007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設施操縱員執照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佈)第八條:“國家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許可證件包括:……(三)核設施操縱員執照……”
|
無
|
公民個人
|
|
13008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材料許可證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年6月15日國務院發佈)第六條:“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三)核準核材料許可證。”
|
國防科工局
|
企業
|
|
13009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第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第十四條:“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第十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
|
無
|
企業
|
|
13010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頒發資格證書……”
|
無
|
公民個人
|
|
13011
|
環境保護部
|
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安全檢驗合格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對進口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
|
無
|
企業
|
|
13012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設施選址、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八條:“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九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在進行核設施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裝料、退役等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佈)第八條:“國家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安全許可證,許可證件包括: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第二十四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是指為了進行與核設施有關的選址定點、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書面批准文件。”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13013
|
環境保護部
|
生産放射性同位素(除生産醫療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藥物)、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除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單位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六條:“生産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將“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單位、製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用放射性藥物(自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13014
|
環境保護部
|
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十六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13015
|
環境保護部
|
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許可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第四十六條:“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許可證。”
|
無
|
企業
|
|
13016
|
環境保護部
|
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産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第十八條:“……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二十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三十四條:“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或者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退役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審查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實施退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
|
13017
|
環境保護部
|
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三十六條:“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六條:“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
|
13018
|
環境保護部
|
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第二十六條:“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産或者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退役工作完成後六十天內,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向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退役核技術利用項目終態驗收,並提交退役項目輻射環境終態驗收監測報告或者監測表。”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
|
|
13019
|
環境保護部
|
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五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
|
無
|
企業
|
|
13020
|
環境保護部
|
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産、使用、進出口配額許可及進出口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五條:“……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産、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産、進口。”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73號)第七條:“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産、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並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條:“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配額,領取進出口審批單,並提交擬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品種、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的材料。”
|
無
|
企業
|
|
13021
|
環境保護部
|
為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第三十二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事先到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境外單位註冊登記情況抄送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
無
|
企業
|
|
13022
|
環境保護部
|
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審查批准
|
無
|
行政
許可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十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13023
|
環境保護部
|
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
許可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十七條:“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許可證。”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13024
|
環境保護部
|
使用境外單位製造的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二十六條:“使用境外單位製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13025
|
環境保護部
|
I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審查批准
|
無
|
行政
許可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三十五條:“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第四十一條:“一類放射性物品從境外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
13026
|
環境保護部
|
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五條:“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機關“三定”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08〕104號):污染防治司主要職責“……組織實施……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
|
無
|
企業
|
|
13027
|
環境保護部
|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範圍調整審核
|
1.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核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第十二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准。”
|
無
|
機關
|
|
2.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審核
|
行政
許可
|
《國務院關於環保總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的批復》(國函〔2002〕5號)第十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的評審工作。”第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經評審通過後,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准。”
|
無
|
機關
|
|
13028
|
環境保護部
|
對地方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對其進行改造的審核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關於印發〈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的通知》(環發〔2001〕21號):“國家環保總局在綜合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集中對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出審批意見,于每年年底前呈報國務院審批。……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環保總局行文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無
|
機關
|
|
13029
|
環境保護部
|
由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關於環保總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的批復》(國函〔2002〕5號)第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經評審通過後,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無
|
機關
|
|
99003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許可
|
無
|
行政
許可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
國防科工局
|
公民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