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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通報清理糾正國家工作人員等投資煤礦工作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4日   來源:監察部網站

 

    二、關於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非常關心清理糾正工作的進展情況。媒體上有很多言論,希望我們不論遇到多少困難都堅持一抓到底,希望這項工作不要“走過場”,成為“一陣風”。這説明,中央部署這項工作抓得準、得民心。繼續紮實深入地做好有關工作,確保清理糾正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果,既是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心願。為了鞏固和擴大已經取得的成果,下一步我們將著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登記申報情況的核實和處理工作。一是組織各地抓緊完成登記申報情況的核實工作。特別是要查清投資入股人員撤資情況,防止出現弄虛作假、“明撤暗持”問題。二是明確有關政策界限。早在1984年,黨中央、國務院就作出《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此後又多次就此問題作了紀律規定。近幾年,隨著形勢的變化,出現了一些需要研究解決的政策性問題。比如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是因繼承關係在企業持有股份的,有的是在精減機構時被鼓勵留職停薪、領辦企業的,有的是在國有企業解困或者股份制改造時期被要求帶頭入股的,對這些人的處理要體現實是求事、客觀公正的原則和要求。我們已經對前一段清理糾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作了分類和梳理,下一步,四委(部、局)政策法規部門將抓緊進行研究,明確政策界限,妥善解決這些實際問題。 

    (二)進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四委(部、局)將組織聯合督查組,根據各地上報的情況和掌握的舉報線索,深入到問題比較突出的地方進行督查,解決好工作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特別是對煤礦比較集中但卻無人申報的地方,認真檢查其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情況,看其宣傳動員是否到位,工作措施是否落實,對群眾舉報的線索是否組織了核查。對措施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對工作走過場的,要責成“補課”;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變通應付、敷衍塞責的,要追究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督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不僅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還將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舉一反三,對清理糾正工作進行“回頭看”,提出整改措施並按期落實。 

    (三)查處一批未按規定登記申報的典型。這是清理糾正工作不走過場的重要措施和保證。目前,各地都梳理了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在煤礦投資入股但沒有申報或者沒有如實申報的舉報線索,正在組織核查;四委(部、局)在督查中也掌握了不少情況。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將在有關部門的協助配合下,集中時間和力量,查處一批違反規定的典型。對逾期未登記申報的,私自將股份轉予他人或私下退股的,採取各種形式繼續持有股份的,以及通過“乾股”形式參股的,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並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探索建立長效機制。預防和治理煤礦生産領域中的違紀違法問題,情況非常複雜,需要綜合治理,建立長效機制。中央紀委、監察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將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一是抓緊制定嚴肅查處煤礦安全生産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規定。重申和明確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對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甚至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的,要強化責任追究。二是繼續加大防治煤礦生産領域腐敗問題的工作力度。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總體要求,把禁止投資入股煤礦作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內容,繼續紮實認真地抓好落實;加大對煤礦生産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同時要加強制度建設。抓住證照發放、工商登記等環節,進一步健全制度,嚴格把關和監督。及時組織研究國有煤礦改制、礦産資源整合、股份制改造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政策規定,規範行政行為或經營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腐敗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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