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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奧運會吉祥物揭曉諧音組成北京歡迎你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1日   來源:新華網

北京奧組委就保護奧運會吉祥物知識産權發佈公告

   新華網北京11月11日電 隨著北京奧運會吉祥物的揭曉,北京奧組委11日就保護北京奧運會吉祥物發佈公告,全文如下: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又稱“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以下簡稱“吉祥物”,包括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稱,下同)已於今日公佈。我委現就吉祥物知識産權保護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我委為吉祥物的權利人,並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了吉祥物奧林匹克標誌備案手續。

   二、以我委為申請人的吉祥物商標註冊申請已於今日提交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三、我委擁有吉祥物完整的著作權,並已於今日將吉祥物版權登記申請提交至北京市版權局。

   四、我委與國際奧委會合作,在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辦理了保護吉祥物知識産權的有關手續。

   五、未經我委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下同)使用吉祥物。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為商業目的使用吉祥物,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吉祥物:

   (一)將吉祥物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吉祥物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吉祥物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

   (五)製造或者銷售吉祥物;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我委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吉祥物的其他行為。

   六、將吉祥物用於非商業目的時,必須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為,不得為企業(不含奧林匹克市場開發贊助計劃參與者)或經營者提供商業機會或廣告宣傳,不得與商業廣告相鄰使用。

   七、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特別是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和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涉及奧林匹克標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在申請專利時,均不得同我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關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八、任何機構或個人註冊域名或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其他權利時,均不得同我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關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九、任何機構或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維護吉祥物的合法性、嚴肅性,不得歪曲、篡改吉祥物。在使用時,必須遵守有關吉祥物的技術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十、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吉祥物時,除嚴格遵守《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之外,還應遵守《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定》。

   十一、若發現任何侵犯吉祥物知識産權的行為,我委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

   十二、我委歡迎任何機構和個人舉報侵犯吉祥物知識産權的行為。我委接受舉報的傳真號碼為010-64002577,接受舉報的電子郵箱為legal@beijing-olympic.org.cn。

 特此公告。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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