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六大變化能否“激活”我國公務員隊伍?——寫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夕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李薇薇、鄒聲文、呂諾)
公務員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近年來“公務員熱”不斷升溫的背景下,這部公務員管理總章程性質法律的實施,備受社會各界矚目。
在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獎勵和懲戒、任用和管理等方面上,與即將失效的法規相比,公務員法有哪些新變化?這部法律的實施,能否進一步“激活”我國公務員隊伍?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夕,記者帶著這些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
變化一:公務員範圍擴大 從行政機關擴大到七大機關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法中這條幾經推敲方才確定的規定,首次明確了列入公務員範圍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件: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這意味著,公務員不再局限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將擴大至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所有工作人員。”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介紹,據此,公務員範圍將從行政機關擴大到黨委、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民主黨派等機關的工作人員。
此外,公務員法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參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這種範圍界定既參照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又體現了中國現行政治制度的基本特點,有利於保持我國各類機關工作人員的整體一致性,有利於從制度上建立對公務員的統一管理。” 竹立家説。
變化二: 公務員引入“聘任制” 用人機制更加靈活
在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中首次明確機關設立可以聘任制公務員職位。這樣一來,對於一些不涉及國家秘密,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用人單位可以從社會上公開招聘人員來做。
“聘任製作為我國公務員選任制和委任制的補充形式,可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此舉既為機關吸引優秀的人才特別是專業技術人才開闢了一條合法的渠道,也為使用輔助性、操作性的人員提供一種靈活、便捷的方式。”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董克用教授説。
公務員法不僅增加了聘任制錄用公務員的新渠道,還把考試錄用、辭職辭退等制度寫進了法律,為把好公務員隊伍的進出“關口”、建立公務員隊伍正常的新陳代謝機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變化三:確立分類管理新模式 衝破“官本位”意識
據專家介紹,我國現行公務員制度只提供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系列,導致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過於單一;再加上只設置了15級級別,基層公務員晉級空間很小,許多人退休前十多年都沒有晉級機會。
而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則把公務員隊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並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對於其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法還在現行級別基礎上,增多了級別數量,擴充了級別功能,以從制度設計上建立多元化的公務員職務發展途徑,衝破“官本位”意識的束縛。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趙成根指出,這最大限度地解決了“板凳越拉越長,卻總有人坐不下”的問題,為公務員在金字塔形的政府組織系統中提供了更加開闊的發展空間,為我國國家政權系統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變化四:嚴格管理措施,公務員帶上“緊箍咒”
當上公務員等於進了“保險箱”,這是多數人對公務員的認識。但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中除規定了公務員應履行的9項基本義務和應遵守的16項紀律以外,還規定了幾條嚴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公務員辭退制;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領取兼職報酬;嚴格的離職從業限制,“下海”先要“冷凍”2到3年;對涉及本人及有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等的任職回避制;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等。
這意味著,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有了嚴格的制度規範,每位公務員頭上都帶著一道道“緊箍咒”,都面臨著一個個“雷池”。從職業風險看,公務員崗位儘管穩定性較高,但已不再是“鐵飯碗”。
正如董克用教授所説:此舉有助於從法律制度上防止出現懶惰、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等現象,使對公務員的監督更加規範和系統,也更具操作性。
變化五:明確了工資增長新機制
公務員法實施以後,公務員的工資福利有無變化也是許多人關心的一個問題。
據了解,以前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4部分構成,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4部分,工資結構有了改變。同時規定了“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等,強調公務員的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等。
對此,竹立家教授表示,公務員法除了對公務員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對工資水平有了規定,還提出了公務員工資增長機制與調查機制,這可以保證公務員的收入待遇具有穩定的和良好的預期,對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勤政廉政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變化六:以人為本,強調了公務員權益的保障
在我國以往對公務員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注重強調公務員的義務而容易忽視對其權利的保障。而在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對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作了許多規定。
據了解,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8項權利、不得辭退公務員的4種情形,還規定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制度、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和工資福利保險等。公務員對上級錯誤決定和命令,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等等。
“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有利於保障公務員的權利和尊嚴,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塑造民主平等的政府組織文化。”趙成根説。(完)
有保障 心不慌 幹活忙——來自基層公務員的聲音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
“公務員法讓我們的工作、待遇甚至養老都有了保障。我為自己是一名公務員感到自豪。”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對基層公務員是個大事。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街道辦事處組織科科長崔玉華翻著印滿條文的公務員法手冊喜不自禁。
街道幹部是最基層的公務員,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是挺苦挺累的活兒。“去工商,去財貿,千萬不能去街道。”1986年就在街道工作的崔玉華説起過去到街道工作感慨萬千,“以前人們覺得街道工作就是一天到晚圍著老頭老太太轉,領導‘小腳偵緝隊’,整天離不開街頭巷尾,家長裏短。那時候看不起街道工作,更別提‘公務員’這三個字了。現在對公務員立法,我們這些做基層工作的人特別高興。大家對我們街道工作的認識也提高了。”
有80多個行政編制的和平街街道辦事處,剛剛提拔了8名科級和副科級公務員。崔玉華説,現在街道不光是錄用公務員標準高,考核、職務升降都很嚴格。這8個人都是平時在德、能、勤、績幾方面考核優秀的幹部,經過自薦和推薦、競聘、組織考核、民主測評……一系列的程序,選拔出稱職合格的公務員。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等等。它的實施是對幹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這給我們吃了一顆定心丸。”崔玉華指著公務員法第74條説,“法律讓我們的工資福利待遇還有退休都有保障,又確定了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工資制度,這些以後都會讓我們受益。法律還規定了公務員的權利義務,什麼行為合法,什麼行為違法,就都清楚了。”街道辦事處的三樓櫥窗裏,把法律規定的公務員條件、權利和義務寫得明明白白。
對崔玉華的看法,河南鄭州的年輕民警王曉琛也深表贊同。
王曉琛是鄭州市公安局交刑警第五大隊的一名普通警察。雖然他和崔玉華的工作崗位不同,但同樣是基層公務員。他説,公務員法讓我安心工作。我知道法律規定了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這些經費,都要給予保障。我可以參加培訓,現在好好幹,以後會有大發展,幹一輩子退休了,還有生活保證,心裏自然就穩定了。
“公務員法讓我這個普通的基層公務員得到益處,我當然會把工作幹得更好!”王曉琛説,“我們鄭州是交警、刑警工作一體化,要求在四環路以內110通知出警以後,必須4分鐘內趕到現場。我以後會趕到現場更迅速,為群眾解決問題更快,讓大家更滿意,真正做到‘執法為民’。有了這麼好的法律,我們基層公務員更應該為群眾服好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