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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維權時要注意申訴時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2月6日電(記者高路)春節長假過後,各地紛紛進入工作日。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提醒廣大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法定的60天申訴時效,不要等到“年底追薪”。

    數據顯示,在2005年,上海超出10%的勞動爭議由於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有關專家指出,這一數字反映出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各地勞動者缺乏法定時效意識。

    記者從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獲知,導致勞動維權出現“過期作廢”情形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國內許多勞動者不知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之內提起;二是部分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之後,發現原單位未給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雖然有些疑惑,但也沒有及時提出。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根據解釋,“應當”是指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勞動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仲裁申請。由於種種原因只能在離開單位之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出申請。

    為此,專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築農民工在內的廣大勞動者,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侵害就要及時舉報、申訴。專家還指出,有些勞動者認為即使超過時效,仲裁部門不予受理,也仍可告到法院,其實,勞動者此時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擁有的只是訴權而不是勝訴權,法院也有可能因超出申訴時效而駁回訴訟請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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