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2月16日電(記者何廣懷)深交所16日發出了第12號股權分置改革備忘錄,對存在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提出了規範要求。
深交所要求:佔用資金或違規擔保金額較小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前以現金方式償還所佔用的資金,解除違規擔保責任;佔用資金或違規擔保金額較大、無力在股權登記日前解決的,相關方面應當確定償還佔用資金或解除擔保的方式和期限,解決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且截止日期不得遲于2006年12月31日,原則上應做出追加對價、提供履約擔保等承諾;上市公司應在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中披露前述償還和解除擔保安排以及承諾事項。
深交所的備忘錄還對股權轉讓過程中清欠解保工作安排、履約安排要求、佔用資金金額計算等提出了具體要求。據介紹,深交所進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目前均已對解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問題作出了妥善安排,包括泰達股份、皖能電力等多家上市公司以股改為契機徹底解決了資金佔用問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