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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臺辦法:煤礦企業風險抵押金最少20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鄭州2月20日電(記者李麗靜)為保證煤礦生産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河南省財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日前聯合印發了《河南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煤礦企業要按照核定的生産能力,存儲煤礦企業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最少200萬元。

    據了解,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範圍是: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産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以及處理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如果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逃逸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未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由煤礦企業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到代理銀行支取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風險抵押金。

    當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企業可以不再進行存儲。如果煤礦企業持續生産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存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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