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學習貫徹審計法 努力開創審計事業新局面
審計署審計長 李金華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于2006年2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審計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修訂前的《審計法》是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審計法》頒佈施行十一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國各級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審計工作“二十字”方針,緊緊圍繞經濟建設和政府工作中心,嚴格依照《審計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堅持以真實性為基礎、以打假治亂為重點,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財經領域中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不斷深化審計內容,積極探索效益審計,揭露由於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損失浪費問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審計程序,規範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審計質量和水平逐年提高,審計工作的社會影響不斷擴大,對於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1994年的《審計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它不僅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促進了各項審計工作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力推動了審計事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審計工作與國際接軌,開展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實行“兩個報告”制度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探索效益審計等奠定了法律基礎,體現了一定的前瞻性,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審計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面臨著許多新任務、新要求。一方面,新形勢對審計監督提出了新的要求。黨中央和國務院多次強調,要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加強審計的專門監督;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頒布實施,對堅持依法審計、規範審計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不斷要求加強和改進審計工作,社會各界對審計監督的期望也越來越高。這些要求需要在《審計法》中加以體現。另一方面,審計工作面臨的客觀環境與《審計法》制定之初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投融資體制改革,帶來所有制結構和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審計監督對象發生了較大變化;隨著被審計單位財會電算化的普及,審計監督的載體也由紙質資料向電子數據方向轉變。這些變化也需要《審計法》作出相應調整。此外,《審計法》頒佈施行十一年來,我國審計工作取得的許多有益經驗和創新成果,特別是在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同樣需要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因此,有必要對《審計法》中一些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不適應審計工作發展要求的內容,加以修改完善,以進一步健全審計監督制度,更好地促進審計事業的發展。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審計署2004年初著手修訂《審計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共同努力下,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和反復修改,歷時近兩年,終於完成了《審計法》修訂工作。此次修訂,本著與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相統一,與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一致,與社會經濟和審計工作的發展相適應,與國際審計的通行做法相銜接,與時俱進與保持穩定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在保持原《審計法》框架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的基礎上,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為健全審計監督機制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為明確審計機關審計執法的法律依據,規定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為改進和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重點反映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為適應審計派出機構形式變化,將“審計特派員”改為“派出機構”。為完善地方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保障審計獨立性,保證其負責人免遭打擊報復,並具有專業勝任能力,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二是為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為適應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將審計監督範圍中“國家的事業組織”調整為“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將“國家建設項目”調整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考慮到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制的複雜性,規定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根據中央文件精神,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為適應社會審計機構管理體制的變化和審計機關職能調整的實際,明確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為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三是為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為適應我國財會電算化的發展,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電子財會數據和計算機技術文檔;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電子財會數據系統。為更好地查處公款私存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規定審計機關有證據時經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為防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有關資料和資産,明確了審計機關封存有關財會資料和違反規定取得資産的強制措施。為克服審計執法手段和範圍的局限性,促進全面履行審計職責,進一步加強與其他機關的配合,形成監督合力,賦予審計機關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的權力。為保證審計結論得到有效落實,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拒不執行應上繳款項的,審計機關可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扣繳。
四是為規範審計行為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為適應審計結果公告的需要,將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法律文書。為建立健全層級監督機制,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變更或者撤銷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審計決定,必要時也可直接變更或者撤銷。為糾正審計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保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規定被審計單位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法》的修訂與頒佈施行,為審計機關全面履行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提供了更完備的法律手段;為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為規範審計行為,堅持依法審計奠定了更堅實的法律基礎;為推動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創造了更良好的法律環境。希望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大力宣傳、全面貫徹《審計法》。要在審計系統內掀起宣傳和學習《審計法》的高潮,使審計人員充分認識《審計法》修訂的重大意義,儘快掌握《審計法》的有關內容,切實領會其精神實質。要通過多種途徑,向被審計單位及社會各界廣泛宣傳修訂後的《審計法》,取得社會的支持和理解,為其全面貫徹實施創造必要的社會環境。也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能夠根據《審計法》的要求,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各級審計機關要在搞好學習、宣傳和培訓的基礎上,扎紮實實地抓好修訂後《審計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審計法》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健全配套的規章制度。審計署也將抓緊研究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和相關審計準則,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以《審計法》修訂為契機,進一步貫徹落實“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工作方針,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不斷規範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努力開創審計事業的新局面。(中國審計報)
審計署下發關於印發《審計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就《審計法》修訂出臺答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