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政務互動>> 權威訪談
 
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就《審計法》修訂出臺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3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于2006年2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8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日前,本報記者就《審計法》的修訂和頒佈施行的有關問題,採訪了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

  問:請您談談1994年《審計法》頒佈施行以來取得了哪些重大成效?

  答:《審計法》從1994年頒布至今已經十一年了,它的頒佈施行,對於建立健全新中國的審計監督制度,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1994年《審計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促進審計工作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憲法》和1994年《審計法》關於審計監督的規定以及後來依據《審計法》制定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工作規範和審計準則等,共同構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審計法律規範體系,使審計監督工作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1994年《審計法》將《憲法》關於審計監督的規定具體化,對審計監督的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審計程序、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審計機關全面履行職責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在立法上既保持相對穩定,又有重大突破。與1988年《審計條例》相比,1994年《審計法》既保持了審計監督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注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財政體制改革的需要,並與國際慣例相接軌,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其中,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兩個報告”制度、效益審計和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等規定,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審計法》頒佈施行十一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國各級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審計工作“二十字”方針,嚴格依照《審計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財經領域中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揭露由於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損失浪費問題。在各項審計工作中,堅持原則,敢於碰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增強信息披露,促進整改工作,並注重從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政策法律制度,強化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積極提出審計建議和意見。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審計程序,規範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審計質量和水平逐年提高,審計工作的社會影響不斷擴大。

  問:這次《審計法》的修訂是在什麼背景下提出的,有哪些必要性?

  答:《審計法》頒佈施行十一年來,審計工作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績,審計事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民主法治建設不斷加強,社會經濟空前發展的同時,審計環境同樣發生著前所未有的變化,給我們的審計工作帶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許多新任務、新要求,原《審計法》的某些規定已無法適應這樣的新形勢,所以需要加以修訂,其必要性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堅持依法審計,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九屆全國人大進一步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載入《憲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職權法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這在客觀上就要求《審計法》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界定審計監督範圍,進一步規範審計監督程序,大力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保證被審計單位獲得公平有效的救濟途徑,明確審計人員自身的法律責任。

  二是適應社會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政資金管理方式和國有資産的存在形式都在發生變化,純粹國有的企業、金融機構和事業單位越來越少,混合所有制的企業、金融機構和多元化投資的事業單位,佔有、使用了大量的國有資産,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也日益多元化。客觀上需要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精神,重新對審計監督範圍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和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希望在政府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上發揮更大作用,這在客觀上要求進一步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

  三是適應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需要。黨中央和國務院多次強調,要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制衡機制,加強審計的專門監督。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不斷要求加強和改進審計工作,社會各界對審計監督的期望也越來越高。但是,一方面,隨著審計面臨的客觀環境的變化,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職責時,需要調整增加相應的電子財會信息檢查權、公款私存查詢權、提請協助權和必要的強制措施,從法律層次上為審計監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為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近些年審計署對審計文書形式和審計質量控製程序進行了探索和改革,對其中一些實踐證明是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需要及時總結固定下來。

  問:您認為《審計法》的修訂和頒佈施行有何重要意義?

  答:《審計法》的修訂和頒佈施行,是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財政經濟活動和民主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頒佈施行,一方面有利於審計機關全面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更好地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政府及有關部門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另一方面,有利於審計機關進一步規範審計行為,堅持依法審計,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推動我國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

  問:請您談談修改後的《審計法》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這次頒布的《審計法》可以歸納為這麼五個特點:

  一是以《憲法》為依據,同時充分考慮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體系銜接一致。在《審計法》制定過程中,注意充分吸收《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預算法》、《會計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並與之相銜接,保證了法律體系的統一。

  二是適應了我國社會經濟和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科學總結了我國審計工作取得的一些有益經驗。《審計法》修訂中,根據審計客觀環境的變化,結合近年來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成熟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完善了審計監督機制,調整了審計監督範圍,增加了必要的審計監督手段,充分反映了我國社會經濟和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

  三是進一步規範審計執法,促進依法審計。《審計法》在賦予審計機關必要的監督手段時,都設定了嚴格的程序要求;不僅規定了被審計單位的救濟渠道,也規定了審計機關自身的糾錯機制,還增加規定了審計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依法規範和制約審計權力,促進依法審計,保障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的精神。

  四是研究和借鑒國外審計立法的有益經驗。《審計法》將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作為國家審計監督的目標之一,取消了審計意見書,將審計報告從審計機關的內部業務文書變為審計機關對外發佈的審計法律文書,並規定了相應的報告審議程序。這些規定都體現了與國際審計通行做法的銜接,有利於我國效益審計的開展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完善。

  五是堅持與時俱進與保持穩定相結合的原則。《審計法》實施十一年來的實踐證明,它是一部比較科學並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它的很多規定現在仍具有指導意義。修訂後的《審計法》保持原《審計法》的框架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只對一些當前審計工作中需要著力解決的實際問題和困難進行修訂,保持了法律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體現了與時俱進和保持穩定的有機結合。

  問:《審計法》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答:這次《審計法》修訂達30余條,主要在四個方面做了修訂:

  一是為健全審計監督機制所做的修訂。主要包括:明確了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評價和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提出了審計工作報告重點報告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要求;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要求政府將審計工作報告所指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規定審計機關可以設立派出審計機構;明確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二是為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所做的修訂。主要包括:明確了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調整了事業組織、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範圍;增加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明確了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三是為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所做的修訂。主要包括:增加了審計機關對電子財會數據及其系統的檢查權、對公款私存的查詢權、對財會資料及實物資産的封存權和提請有關機關協助權;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增加了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處理措施。

  四是為規範審計行為所做的修訂。主要包括:將“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法律文書;增加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所作審計決定的監督程序;明確了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具體處理措施;確定了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

  問:請您談談《審計法》頒佈施行後,近期審計署將採取哪些措施進行學習、宣傳和貫徹?

  答:抓好《審計法》的學習培訓、宣傳和貫徹工作,是我們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審計法》的要求,堅持依法審計,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更是我們始終必須牢記的使命。近期,應先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首先,要把學習理解《審計法》列為審計機關“五五”普法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審計系統內大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專題學習培訓活動,使廣大審計人員充分認識《審計法》頒佈施行的重要意義,儘快掌握其有關內容,切實領會其精神實質。

  其次,要組織各級審計機關積極開展宣傳活動,抓住《審計法》頒布的契機,通過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途徑,採取撰文、宣講、座談等多種方式,向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審計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取得社會的支持和理解,為其全面貫徹實施創造必要的社會環境。

  第三,要認真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確保《審計法》的順利施行。審計署將根據《審計法》修訂的主要內容,適時研究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和貫徹要求,儘快組織《審計法實施條例》、《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的修訂起草工作,提出修訂和完善相關審計準則的設想及安排意見。同時,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審計法》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其順利施行。

  第四,要認真貫徹執行《審計法》及各項審計法規和準則規定,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方面作出了一些規定,增加或者明確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存儲的公款,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規定取得的資産等,審計機關在行使這些權力的過程中,必須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堅持謹慎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堅持依法審計,規範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近日,審計署將向審計系統印發《修訂後的<審計法>宣傳提綱》,希望各級審計機關嚴格按照《宣傳提綱》的要求,扎紮實實地抓好《審計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中國審計報)

 
 
 相關鏈結
· 審計全程納入人大監督範圍:解讀新修正審計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 新華社受權播發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
· 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