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要求加強央企內部審計工作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劉羊旸)記者8日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為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與風險控制,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加強中央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機構及監督體系。各中央企業應按照內部審計工作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推動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規範化。
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科學設置組織結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要加大對高風險投資業務審計力度,規範高風險業務會計核算,對從事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子企業或業務部門,每年必須安排審計,尤其是對重大高風險投資業務,應當強化內部監管工作。要加大對境外企業審計力度,認真查找問題,堵塞管理漏洞,防範經營風險,促進提高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全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明確經營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做到審計不合格,不得兌現效益年薪。要做好對企業財務決算審計質量評估,加強對仲介機構審計程序的監督和檢查,保障審計質量。各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審計理論和審計方法研究與創新,推進內部審計職能從單純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監督與服務並重轉變,審計方式從事後審計逐步向全過程審計轉變,審計目標從查錯糾弊逐步向內控評價和風險評估轉變。
此外,通知還強調,各企業要發揮審計結果的效力,做到審必嚴,責必究,使審計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各中央企業應根據有關要求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完)
國資委明確央企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劉羊旸)記者8日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在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財務基礎審計範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並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範圍的資産量一般不低於被審計企業資産總額的70%,戶數不低於被審計企業總戶數的50%。
這是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的《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中明確指出的。
同時,細則還對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任務以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進行了明確。
細則稱,開展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按照企業負責人管理權限和企業産權關係,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對企業的主要貢獻,重點關注企業的經營效益狀況、基礎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發展戰略及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建設與落實情況、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等內容。
細則還明確指出,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職責可控範圍內應當負有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報告由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組成。對於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既要考慮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又要分析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並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狀況、歷史負擔、行業特點、持續發展等因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