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那些不重視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幹部,沒有完成年度任務的領導幹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讓那些漠視環境法律法規的領導幹部付出應有的代價
近年來,我國的環境保護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2005年,監察部、國家環保總局對9大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掛牌督辦,17名責任人受到撤職、記過、警告等處分。有12個省區市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時,處分了責任人163人,其中政府領導7人,職能部門領導20人。
同時,環境執法工作還面臨不少問題,一些地方“靠攫取資源賺錢、靠污染環境致富”、“少數人受益、多數人受害、全社會埋單”的現象依然存在。環境保護投入不足,老賬還不了,新賬不斷欠。對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僅僅作為擺設,往往是執法人員來了“開機歡迎”,執法人員一走“關機歡送”。
從環境執法來看,監管不力的問題仍較為突出,體制機制不夠完善。由於地方環保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環保局長的“烏紗帽”攥在地方領導手中,一些缺乏環境法制意識的領導,用“挪位置”、“摘帽子”等手段,直接干擾環境執法,環保局長“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一些地方以“清凈日”、“安靜日”為由,對工業區和重點企業實行特殊保護。
基層環境監管的能力十分薄弱。除一些發達地區外,縣級環保機構普遍人員不足,工作疲於應付。一些基層環保部門連最基本的執法條件都不具備,環境監測站連中學的實驗室都不如,難以為執法提供依據,發生了事故甚至要靠鼻子去聞。特別是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後,老的收費渠道沒有了,但一些地方新的經費來源卻“有渠無水”。
要堅決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貫徹《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要讓那些不重視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幹部,沒有完成年度任務的領導幹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讓那些漠視環境法律法規的領導幹部付出應有的代價。(5月2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周生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環保法律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説)(記者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