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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確上級法院將督辦長期不能執結的案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1日   來源:經濟日報

    今後,當事人反映下級法院有消極執行或者案件長期不能執結,上級法院認為情況屬實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及時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結;下級法院拒不落實、消極落實上級法院意見的,將被依法追究責任。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關於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中予以明確的。

    據介紹,出臺這份規定,旨在建立完善的執行案件督辦制度,以提高執行案件執結率。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上級法院應當在受理反映下級法院執行問題的申訴後10日內,對符合督辦條件的案件製作督辦函,並附相關材料函轉下級法院。遇有特殊情況,上級法院可要求下級法院立即進行彙報,或派員實地進行督辦。下級法院根據上級法院的督辦要求,應當指定專人辦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情況或處理意見書面報告上級法院。逾期未報的,上級法院根據情況可以予以催報、直接調卷審查、指定其他法院辦理或者提級執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對於上級法院督辦的執行案件,下級法院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告工作情況或案件處理結果,或者拒不落實、消極落實上級法院的處理意見,經上級法院催辦後仍未糾正的,上級法院可以在轄區內予以通報,並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法院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據悉,為了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加強人民法院執行款物的管理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還發佈了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

    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將開設執行款專用賬戶,對執行款進行專項管理、專款專付,執行機構和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規定還要求,人民法院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的收付要進行逐案登記並建立明細臺賬,同時對每個案件實行明細記賬。案件承辦人應當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往來情況進行登記,並歸入案件檔案。

    規定明確,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直接將執行款交付申請執行人或者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但對於有爭議,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況,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先存入執行款專戶的,應當先行劃進執行款專戶。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現金或者票據的,人民法院必須出具收款憑據,對於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必須有不少於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並由付款人簽名。執行款到賬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並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領款手續。(記者 馬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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