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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6月28日電(記者呂曉宇)山西省政府日前出臺政策規定,從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用人單位必須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

    近日出臺的《山西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申報手續,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繳費標準和支付標準統一按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處長張永東説,目前,山西省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已經達157萬人。山西省政府出臺這項政策目的是為了深化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前山西省一直把礦山、建築等高風險行業作為推行農民工工傷保險的重點,從今年7月1日起,山西省所有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考慮到農民工的流動性較大,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本人或其供養家屬可以一次性領取保金和撫恤金,而城鎮職工必須按月領取。

    張永東説,在這項政策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一年申請工傷認定時效的,且目前其用人單位仍在本省生産經營的,參照執行相關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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