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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10部門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呂諾、楊維漢)作為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的一項具體措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10部門日前聯合製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學校安全管理方針。

    《辦法》共分9章,包括總則、安全管理職責、校內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理、獎勵與責任、附則。《辦法》適用於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的安全管理,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辦法》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産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辦法》規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對校園安全事故處理作出規定。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完)

10部門規定: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楊維漢、李鵬)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日前聯合製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學校日常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辦法》規定,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辦法》還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辦法》要求,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目前,正值學校陸續放假之際。《辦法》明確要求,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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