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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臺新辦法規範民辦學校的性質及師生待遇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2日   來源:經濟日報

    日前,山西省出臺了一部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並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山西民辦學校的性質及師生待遇等都給出了明確的規範。

    民辦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屬於非企業性質的社會組織,依法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出資人要求回報的,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按照《辦法》,本辦法施行前由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並經過批准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6個月內,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規定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特別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對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建立教育風險保證金。針對現實生活中個別民辦學校舉辦者借辦學名義,大肆斂財,甚至惡意抽逃辦學資金,學校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辦法》規定,在山西省建立民辦教育風險保證金制度。民辦學校風險保證金屬於民辦學校所有,存入審批機關確定的銀行,主要用於民辦學校終止時退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同時,未經審批機關書面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風險保證金。

    師生享受公辦待遇。《辦法》鼓勵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按照《辦法》,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流動,流動後其工齡、教齡連續計算。教育、人事、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提供便利,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推諉、拖延,同時還應保障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助學貸款、乘坐交通工具、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依法享受政策優惠取得的建設用地,在採暖和使用水、電、燃氣的交費標準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收費要報批。民辦學校如何收費?《辦法》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收費後,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學、退學,按規定退還有關費用。

    同時,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否則,將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

    招生簡章要真實。《辦法》要求,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標明學校名稱、性質、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地點、證書頒發、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且應當客觀、真實、準確。民辦學校違反規定,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責令其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沒收違法所得,嚴重的,審批機關將責令其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劉存瑞 娟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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