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8月1日電(記者劉文國)貴州省人大日前通過的《貴州省安全生産條例》明確規定,事故未處理完畢,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易地為官”。
這個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其主要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情況,在事故處理決定作出前不得擅離職守、不得辭職或者採取其他規避責任的行為,有關部門也不得將其調離。
據了解,由於種種原因,貴州一些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處理決定作出之前,往往被有關部門調離,結果事故處理決定作出之後,責任的追究因單位負責人更換而落空。
為了讓那些對安全生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仍然不到位的地方領導、部門負責人真正重視安全生産工作,《貴州省安全生産條例》有針對性地作出了這一規定,並將從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