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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法草案規範金融機構破産 保障存款安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吳晶、周雷、錢春弦)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正在審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首次對金融機構破産問題進行規定。中國將通過此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法律與行政監管,防控因商業銀行的破産而造成公眾財産損失。

    草案規定:當金融機構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等破産原因時,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破産的申請。

    新破産法草案起草工作組成員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欣新説,重整程序是世界各國公認的預防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破産最為有效的方式,增設重整程序是企業破産法草案中的亮點之一。重整是在企業已經或可能發生破産原因時,通過協商減免部分債務、變賣企業部分資産、進行業務及資産重組等手段,使具有挽救希望的債務人企業繼續生存下去,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並進而維護社會利益的法律程序。“如果一所商業銀行面臨破産,通過重整程序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儲戶的風險與損失。”他説。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為金融機構的破産單獨立法。中國于1986年出臺的企業破産法(試行)並未對金融機構破産問題作出規定。一些債臺高築的金融機構因為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而難以進入破産程序,從而加劇了社會財富的流失。1998年倒閉的海南發展銀行就是典型的例證。該銀行早就應該破産,卻因種種社會原因影響而無法破産,以致一直承受不斷擴大的損失。

    隨著中國立法機構、司法機關對金融機構破産問題的關注度日益提高,1999年1月16日,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正式宣告破産,成為中國第一例金融機構破産案例。近年來,已有多家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被宣告破産,這反映出金融機構的破産問題已經不容再被忽視。新破産法的出臺將完善有關制度,有利於金融機構破産的順利進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説,新破産法規定,在瀕臨破産的金融機構或者其債權人不主動提出破産申請的情況下,為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允許金融監管機構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是必要的。

    市場經濟的法則決定企業必然有生就有死,金融機構也不例外。王欣新説,草案強化了金融監管機構對陷入債務困境的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可以避免因調整失控而造成的人心浮動和信用危機。

    華東政法學院劉學海教授認為,中國解決銀行破産問題的關鍵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目前世界許多國家都設立有存款保險機制,規定銀行破産之後,在一定期限內、一定數額以下的存款可以優先獲得清償。它提高了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增加了金融體系的穩定度,而且能夠在銀行破産程序中較好地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還建議儘快構建銀行破産評價制度與專門的管理人制度。在香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時,金融監管機構將用四個要素評估問題的嚴重性,即危機對公眾信心的影響,對銀行流動資金的影響,對有關銀行償債能力的影響,對其他銀行的牽連性。如果上述四方面沒有太大問題的話,銀行可照常經營,同時金融監管機構也會採取措施防範現有危機擴大。

    統計顯示:截至2005年12月底,中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突破14萬億元人民幣。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中國要在今年底開始全面開放金融領域,大批看好中國經濟的外資金融機構將進入中國市場。隨著中國人均GDP的快速增長,有專家預測個人理財將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熱點,但與此同時,金融風險也會進一步增加。“屆時,中國的法律和相關監管機制都需要做出新的調整。”王欣新説。目前,企業破産法草案已對公平清償債權以及金融機構破産問題作出相應規定,這將有利於外資金融機構的順利進入。

    此間人士表示相信,隨著相關法律的健全完善,中國公眾對自己的存款放在銀行是否安全的憂慮會有所減輕。中國將有望更好地實現其藏富於民的國家戰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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