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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個人被公安機關處罰2000元以上可要求聽證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王婭妮、陳菲)公安部近日發佈了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個人被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因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被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法嫌疑人則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下列四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其中“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根據規定,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案件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還強調,公安機關根據聽證情況,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完)

  公安機關約束醉酒者不得使用手銬腳鐐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王婭妮、陳菲)公安部近日公佈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指出,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公安部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産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公安人員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約束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注意監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要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

  公安部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取證人員表明執法身份。人民警察還應當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完)

  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可發手機短信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王婭妮、陳菲)按照新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同時也要通過手機短信、傳真、電話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規定要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要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並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規定還強調,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完)

  孕婦等4類人違法可只處罰不拘留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王婭妮、陳菲)近日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孕婦和未成年人等4類人“網開一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

  按照規定,這4類人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規定還指出,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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