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佈《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9月10日電 為規範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和國內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促進新聞信息健康、有序傳播,新華通訊社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作為國家通訊社,是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實行統一管理的法定授權機構。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應當經新華通訊社批准,並由新華通訊社指定的機構代理。外國通訊社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發展新聞信息用戶。
《辦法》説,國內用戶訂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應當與新華社指定的機構簽訂訂用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訂用、編譯和刊用外國通訊社的新聞信息。
《辦法》明確規定,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的新聞信息內容,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國家榮譽、利益;不得違反中國的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不得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和傷害民族感情;不得散佈虛假信息,擾亂中國經濟、社會秩序和破壞中國社會穩定;不得宣揚淫穢、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不得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不得含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辦法》規定,新華社對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的新聞信息有選擇權,發現含有被禁止發佈內容的,應當予以刪除。
為有效保護外國通訊社知識産權,《辦法》規定,國內用戶使用其新聞信息時,應當註明來源,並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辦法》對違反規定發佈、使用外國通訊社新聞信息以及代理機構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其中包括對違規外國通訊社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暫停特定內容發佈,乃至暫停或者取消發佈資格。《辦法》規定,新華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例如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辦法》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通訊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訊社性質的新聞發佈機構,在內地發佈新聞信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共22條的《辦法》還對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的外國通訊社資質要求、發佈新聞信息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新聞信息的代理和訂用作了詳細規定。1996年4月15日新華社發佈的《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在中國境內發佈經濟信息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