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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未經批准法官不得擅自接受記者採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2日強調,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後,原則上,重大事項統一由新聞發言人發佈,並接受記者採訪。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應由新聞宣傳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他特別強調,法官應當慎言,未經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一律不應擅自接受記者採訪,或在新聞媒體上對重大敏感問題發表議論。

    肖揚指出,法院新聞發言人在發佈新聞時是代表法院在講話,他們發佈的每一個信息都是負責任的,都應該具有權威性。為此要保證法院新聞發言人和新聞宣傳部門能夠及時了解法律規定、司法實踐、群眾願望,了解法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動的安排和部署,了解有關的決策過程,使新聞發言人做到“敢發言,發言時底氣足”。

    肖揚説,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自身的機構、編制和人員情況,明確新聞發言人,建立健全新聞宣傳機構,配齊、配強新聞宣傳工作人員。高級人民法院應設專門的新聞宣傳機構;中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新聞宣傳機構;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新聞宣傳工作人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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