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兩支重要生力軍”
——首席大法官“解讀”司法與媒體關係
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記者 田雨)許多人清晰記得,1998年4月15日,新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系統教育整頓工作會議上提出:“公開審理案件,除允許公眾自由參加旁聽外,逐步實現電視和廣播對審判活動的現場直播,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
這被視為人民法院落實公開審判原則,增強司法透明度的標誌性轉折。
時隔8年,2006年9月12日,在全國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這位首席大法官再次全面系統闡述了他對公開審判原則、司法與媒體關係的理念和認識。
“司法審判工作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輿論的焦點”
“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們所面臨的社會矛盾包括人民內部矛盾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呈現出錯綜複雜的情況。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關注和要求,超過以往任何一個時期,司法審判工作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輿論的焦點。”首席大法官由當前的形勢談起。
肖揚表示,群眾和媒體關心的熱點案件,如涉及國企改革、民工工資、房屋拆遷、徵地補償等,處理難度越來越大。人民法院工作由此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和嚴峻的挑戰,在辦案中稍有閃失,就會在社會上造成很大的影響。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也給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課題。影響社會穩定、影響人民法院形象的信息一旦上網,就會被迅速地擴散、放大,造成難以預料的社會影響。
“這些情況表明,全面加強人民法院的新聞宣傳工作具有越來越廣泛的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肖揚説。
司法與媒體:積極合作、良性互動應成為主導性關係
肖揚表示,從現代社會的組織構架來看,司法與媒體之間存在著廣泛而密切的聯絡。司法過程所蘊含或展示的豐富內容,對於媒體來説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實踐所衍生、引發的事件與問題,從來都是媒體關注的熱點。而現代媒體所擁有的信息傳播力量、廣泛社會影響、輿論監督作用,也使得司法機關無法忽視媒體的作用。
他認為,實踐中,司法部門向媒體提供的司法活動信息,通過媒體的廣泛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的公開、透明,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媒體對逐步演進的司法改革的報道,回應了公眾對司法改革的呼聲、要求和願望,推動了司法體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體對法院業績的傳播,樹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權威,弘揚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理念。
“許多公正司法裁判的範例,經媒體報道後,深刻地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對司法産生更多的認同感。”肖揚説。
但是,肖揚同時指出,由於司法與媒體各自的特性不同、職責不同、規律不同,也不可避免地表現出一些矛盾和衝突。
他舉例説明:比如,新聞採訪講自由,法庭審案講秩序;新聞報道講時效,司法訴訟講程序;新聞評論講有感而發,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聞報道要對事實進行篩選,司法裁判依據事實必須全面;新聞報道追求轟動效應,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紛爭等。
“這些矛盾和衝突大部分是正常的,經過溝通與交流是可以避免的,或是可以降低到最小限度的。”肖揚説。
“總的來看,司法與媒體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是一致的,在加強、促進和保證社會公平正義上是一致的,雙方積極合作、良性互動理應成為主導性的關係。”肖揚説,目前的實踐情況基本體現了這樣一種關係,但影響雙方積極合作、良性互動的不確定因素同樣存在。
肖揚指出:“在這種情勢下,掌握大量信息源的人民法院,要更好地為自身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就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聞宣傳工作,注意尊重和遵守新聞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積極主動地依法公開必要的信息,以實現司法審判工作與媒體報道工作的良性互動。”
“司法活動只有為社會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和媒體的監督”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打好新聞宣傳的主動仗。”肖揚明確表示。
他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具備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均應當設立新聞發言人,建立新聞發佈制度,圍繞大局和重要題材,準確發佈信息,主動引導輿論”。
肖揚表示,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有利於推進公開審判制度的落實,有利於增強法院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和媒體的心理訴求。
“司法活動只有為社會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和媒體的監督,並消除一部分群眾對司法公正性的疑慮,從而贏得人民群眾的充分信賴。”肖揚説。
“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也為新聞宣傳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確保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奠定了可靠的基礎。”肖揚説。
他還認為:“在突發性事件中,新聞發言人在第一時間把真實可靠、準確無誤的新聞發佈出去,就能搶佔先機,把握主動,具有權威性和可信度。”
“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新聞媒體正當採訪權的合理界限”
“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是在黨的領導下,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兩支重要的生力軍,是構築法律信仰,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兩個關係密切的重要力量。”肖揚説。
他強調指出,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必須努力使憲法和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必須努力維護司法的權威,必須大力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在全社會弘揚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精神。
肖揚強調,人民法院的新聞發佈機構和新聞發言人要尊重新聞媒體採訪報道的權益,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絡溝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新聞單位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提供宣傳報道線索;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複雜判決,要向媒體提供簡要的説明,解釋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規範語言,引導新聞媒體在採訪報道工作中,尊重有關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個人權利和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的審判權,尊重司法事實,尊重司法程序和訴訟規則;或者給予其他幫助,為新聞記者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採訪報道創造便利條件。
“總之,人民法院要和媒體共同努力,本著尊重與理性的原則,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新聞媒體正當採訪權的合理界限,既減少矛盾和衝突,又加強合作、相互協調。”肖揚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