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9月21日電(記者崔清新、王蔚)“司法活動講究程序性,嚴格的程序始終是司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21日説,“因此,我們要求做到程序與實體並重,反對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
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肖揚作了題為《充分發揮法院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的主題發言。他表示,作為司法機構的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必須正確認識、全面掌握並自覺運用司法的客觀規律,反對、防止和避免違反司法客觀規律的現象。
肖揚説,司法活動與行政活動都是國家的重要權力活動,但是司法活動與行政活動的區別在於它是法律責任的判斷而非行政事務的管理,在於定紛止爭而非發號施令。
他表示,司法的本質特性是公正性。中國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題,倡導“公正為本,兼顧效率”,並積極實踐,獲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司法活動講究依法獨立性,”肖揚説,“因此我們要求做到審級獨立,逐步減少並最終杜絕下級法院就證據、事實問題請示上級法院的現象,要求審判組織依法獨立審判,實現審者判,判者審,審判一體,自負其責。”(完)
中國法院更新司法理念把更多目光投向公民權利保護
新華社上海9月21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王蔚)“中國法院在保障國家大局的同時,也努力做到以人為本,關注公民權利的保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21日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説。
這是中國法院順應社會發展提出的新的司法理念。
近年來,中國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為民”的要求,並且採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肖揚表示,“司法為民”,本質上是公民權利的保障問題。
他儘量全面地介紹了中國法院多年來對“司法為民”的實踐:
在刑事審判中注重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不因為是國家公訴就對被告人實行“有罪推定”,如果認為定罪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在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對當事人保護的平等性,不因為一方當事人是國有的、國內的公司或企業就給予特權,也不因為一方當事人是私有的或國外的公司、企業就予以歧視;
在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護“行政相對人”(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因為被控的是行政機關就“官官相護”。
肖揚同時表示,“司法為民”也體現在方便群眾訴訟,改善司法態度等方面:
人民法院的審判不搞威嚇主義,而是努力親民、便民;不搞秘密審判(法律有規定的除外),而是不斷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決、“馬拉松”審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時處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問案,而是方便群眾,巡迴審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後釋疑”,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在中國,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即“要通過司法促進社會發展,法院必須積極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和趨勢,了解、把握並且圍繞一定時期內整個國家的工作中心和戰略重點開展工作”。
對於“圍繞國家中心工作”,肖揚坦言“這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他堅持:在中國,人民法院工作必須圍繞國家的中心工作、重點任務進行,為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這是我們一貫強調的原則”。
肖揚介紹,上個世紀70年代末以前,中國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刑事審判。隨著國家工作重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能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逐步加大了民事、經濟、行政審判的力度。
為此,人民法院內部的組織機構也進行了很大的調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各類經濟糾紛日漸增多,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經濟審判機構;在一些地方,隨著知識産權糾紛的增加,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識産權審判機構;隨著國家對外開放的擴大,涉外商事、海事糾紛的增多,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機構;隨著國家民主政治和依法行政的進程,公民訴行政機關的案件不斷增加,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行政審判機構等。
“除了機構的增加,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也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而適時作出調整。”肖揚説。
他舉例説明: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開展了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為此,人民法院加大了對此類犯罪的處罰程度;隨著政府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商業賄賂等專項活動,人民法院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商業賄賂犯罪加大了審判力度等。
“當然,與此同時,人民法院也對行政機關的活動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通過行政審判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促進和監督依法行政。”肖揚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