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加強房地産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無償贈與行為、將受贈住房對外銷售以及贈與行為後續管理等三個方面加強稅收徵管。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納稅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報《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登記表》並作出無償贈與聲明,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為防止房屋買賣雙方利用假贈與行為,偷逃贈與環節和將受贈房屋對外銷售環節的營業稅,將無償贈與行為區分為一般贈與行為(包括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和其他無償贈與行為兩類,並對如何確定以這兩類無償贈與方式取得住房的購房時間問題加以區分。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行為,稅務機關對受贈人將全額徵收契稅,並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産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産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産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今年上半年,國家調整了個人對外銷售住房相關稅收政策,房地産市場上二手房的投機性買賣有所減少,但同時也出現了大量新增的無償贈與住房行為。其中部分是房屋買賣雙方以假贈與形式掩蓋買賣交易行為以偷逃稅款。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發文,目的就是為解決假贈與偷逃稅款的問題,加強房地産交易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行為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