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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將審議批准和阿富汗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劉曉莉、李亞傑)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議案。該條約是中國和阿富汗經過友好談判而成的,體現了兩國發展雙邊關係的共同願望和立場。

    外交部副部長楊潔篪27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説,中國于1960年8月與阿富汗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友好和互不侵犯條約》。“考慮到阿富汗形勢的變化和中阿兩國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三股勢力’、促進地區和平與繁榮方面的現實利益,以及阿富汗國名已經數次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友好和互不侵犯條約》的名稱及部分內容已不完全符合兩國關係發展需要的情況,有必要對中阿關係進行更為全面和準確的定位,為進一步擴大和深化兩國關係奠定法律基礎。”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于2006年6月在北京簽署,除序言和約尾外,共14條,有效期為20年。

    條約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友好和互不侵犯條約》對深化雙邊關係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強調雙方將積極鞏固和發展兩國睦鄰友好合作夥伴關係;嚴格遵守兩國間有關邊界協定;將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勢力等。

    條約還規定:本條約生效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友好和互不侵犯條約》終止。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批准該條約,有利於提升中阿兩國的政治關係水平,促進中阿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的穩定和發展,有利於營造更為可靠的周邊戰略環境,符合中國的利益。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該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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