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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鐵腕反洗錢:專訪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2日   來源:人民日報

    採訪人:本報記者 曲哲涵

    解讀人: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非金融機構也有反洗錢義務

    負有反洗錢義務的主體包括兩類: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二是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

    不會影響金融機構正常經營

    加大反洗錢力度,不僅不會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還可以促進其健全內控制度,防禦操作風險、道德風險、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國家建立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會在國際金融領域樹立良好形象,為國內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國際環境;國內金融機構健全反洗錢制度,規範反洗錢操作,可以促進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這些措施,都有利於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

    央行有權開展調查

    按照《反洗錢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監測資金、制定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接受舉報,向偵查機關報告,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等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也負有反洗錢監管職責。

    臨時凍結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中國人民銀行將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作為我國統一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機構,避免因反洗錢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機構客戶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

    對公民和組織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同時資金可能轉往境外的,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臨時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調查可疑交易不得少於兩人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反洗錢措施適用於“反恐融資”

    有效控制洗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手段,預防和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措施,如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對於發現和打擊資助恐怖活動的行為具有積極作用。但是,資助恐怖活動的行為有其自身的特點,反洗錢措施不能完全解決資助恐怖活動問題。我國目前也在制定專門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擬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作出特別規定。

    鏈結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反洗錢法日前出臺,中國離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目標越來越近,如果工作進展順利,中國力爭在2007年6月成為其正式成員。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反洗錢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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