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實現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實現社會就業比較充分是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大國必須長期面對的重大民生問題。《決定》將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作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內容,強調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實現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
專家指出,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就業形勢有以下特點:
一是處在我國勞動年齡人口增長的高峰期。“十一五”期間新進入勞動力市場的勞動力達到9900多萬,平均每年1900多萬,就業崗位存在較大缺口,供求矛盾十分尖銳;
二是處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攻堅期。2005年底,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未就業的仍有200多萬人,其中相當部分是技能單一、年齡偏大的職工,再就業十分困難;
三是處在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的加速期。農村目前有勞動力4.85億人,除去已經轉移就業的2億多人及從事農業需要的1.8億人,尚有1億左右的富餘勞動力。
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決定》從五個方面對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要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在制定産業政策、調整經濟結構、引進投資項目時,要將能否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加以考慮,實現調整經濟結構和擴大就業的有機結合。同時,要實行促進就業的財稅金融政策,積極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二是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創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培訓是提高勞動者技能素質、改善勞動力結構的根本出路。要整合培訓資源,完善培訓制度,努力使每一個進入勞動力市場的人都能夠接受技能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願意創業、敢於創業人員的培訓,加強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全面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技能素質。
三是深化戶籍、勞動就業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完善人員流動政策,規範發展就業服務機構。目前我國基本形成的由人事部門管理的人才市場和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勞動力市場,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銜接不暢等問題。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在勞動力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遵循市場規律,完善政策法規,引導就業服務機構規範發展。
四是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職能。促進就業是市場經濟下政府履行公共服務主要職能之一,促進就業的主要方式是制定政策、增加投入、創造環境、管理服務。
五是著力幫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下崗失業人員是市場經濟中的就業困難群體,特別是在經濟體制改革、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對於就業困難群體更需要伸出關愛之手,才能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