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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出臺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十不準”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11月18日電(記者 劉翔霄)記者從太原市衛生局了解到,太原市近日出臺《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十不準”規定》,對進一步規範全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介紹,“十不準”包括:不準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準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不準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不準執業醫師超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點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不準使用低年資(3年以下臨床工作經驗)執業醫師從事急診工作以及進修醫師和實習醫師單獨值急診班;不準執業助理醫師、實習醫師獨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鄉鎮衛生院的執業助理醫師除外);不準未辦理外出會診手續的執業醫師私自進行會診、手術;不準執業醫師未經親自診查病人,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不準在未徵得患者(家屬)同意或特殊情況下未經負責人批准,為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不準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

    太原市衛生局局長李文學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如違反規定,一經查實,將依法依紀受到查處,嚴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衛生部門同時提醒市民,一旦發現醫院或醫務人員有違規行為,可向衛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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