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1月20日電(記者 蔡玉高)南京市規定,事業單位配備和更新車輛的價格不得超過20萬元,排氣量不得超過2.0升。
南京市委市政府日前發出通知,對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和使用進行規範管理,嚴格控制車輛數量和標準,節約經費支出。
按照規定,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在20人以下的,可配備車輛1輛;20人以上的,每20人-30人增配車輛1輛。在排氣量和價格規定標準的前提下,應優先考慮購置小排量、混合動力等經濟型車輛,不得進行超標準裝潢和改裝。經批准配備或更新車輛的單位不得擅自追加經費提高車輛的檔次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