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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費徵收標準提高一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遏制用地擴張 加大耕地保護——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調整看國家土地調控走向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張曉松、韓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提高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並對相關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從中不難看出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著力點,那就是進一步遏制用地擴張、加大耕地保護。

    從經濟上抑制擴張衝動

    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將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一倍。財政部綜合司有關負責人20日對記者説,提高徵收標准將帶動徵地成本增加,有效切斷新增建設用地擴張的經濟動因,從而直接抑制用地擴張衝動。

    1998年我國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增設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這一新的費種。當時的目的就是要用經濟手段來遏制地方增量擴張用地,同時確保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用於補充耕地。

    “儘管法律作了明文規定,但一些地方擴張用地的衝動仍很強烈。”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不久前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現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明顯低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純收益的實際水平,在實踐中很難抑制各地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的衝動。

    國土資源部統計顯示,從2005年的實際收繳情況看,中央和地方實際收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到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出讓純收益的三分之一。

    根據新出臺的通知,為進一步體現土地調控要求,真正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僅面向那些依法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還面向那些因違法批地、佔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

    潘明才表示,這樣一來,一些地方就別想借著沒有依法報批而逃避履行法定義務,也就是説,地方政府不僅要對依法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負責,還要對當地實際新增的建設用地負責。

    徵地標準提高一倍後,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額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問題出現,從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額納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區、計劃單列市)國庫。財政部綜合司有關負責人指出,這一變化意味著今後這方面的資金管理將更加規範。

    此外,新通知還加大對使用費的徵收監管。不按規定的等別和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部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一律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批准文件,並對拖欠的市、縣予以公示。此舉意味著今後,再想隨意減免或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將會難上加難。

    為耕地保護注入新動力

    此次調整提高了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標準,擴大了徵收範圍,使得可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將大幅度增加。怎麼用好這筆錢,如何用出更大的效益,成為人們關心的話題。

    潘明才表示,標準提高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增加的收入仍然全部用於土地,為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注入新的動力,實現耕地保護的目標。

    根據通知,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將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産區傾斜,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參照這一政策思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財政部綜合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從過去的按項目分配到現在的按轉移支付方式分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方式的轉變更加趨向科學和合理。

    而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則表示,新的資金使用政策不僅徹底改變了由中央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具體管理的方式,還將充分調動各級地方政府保護基本農田的積極性。

    據悉,今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建立新增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監督檢查制度,充分運用航空、遙感等技術方法和手段,核實當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和耕地面積,強化使用費徵收管理與監督。

    此外,今後對於未依法辦理農用地審批、未利用地轉用審批、“以租代徵”和未批先用等違法批地、用地行為佔用土地的,不按規定及時足額解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以及擅自減免、緩繳、截留、擠佔、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並按日加收滯納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原則上不會過多增加用地成本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現有基礎上提高一倍,是否會過多地增加用地成本,甚至拉動地價上漲呢?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以前市縣級政府收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解決這一問題,從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將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有關專家指出,這必將改變各級政府之間的土地收益分配關係,但原則上只會減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會過多增加用地成本。

    現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是1999年制訂的,目前最高的一等地區每平方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只有70元,最低的十五等地區每平方米只有5元,明顯低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純收益的實際水平。

    從2005年的實際收繳情況看,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出讓純收益為763億元,而中央和地方實際收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只有214.5億元。即使繳納標準提高1倍,按2005年的數據估算,中央和地方實際收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也才達到429億元,仍低於763億元。

    潘明才認為,這仍留有餘地,而沒有達到各地實際的新增建設用地出讓純收益水平。換句話説,就是不會過多增加用地成本

    那麼,上調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對地價的影響會有多大呢?

    當前,我國地價主要由取得成本、開發成本、政府收益三部分構成,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只是政府收益中的一部分。據國土資源部測算,即使全面提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等相關稅費標準,工業實際用地出讓價格也只是恢復到基準地價水平,而房地産用地出讓價格將基本持平。

    因此,這次上調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對地價影響甚微。從上海、南京、蘇州等19個城市組織開展的徵地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看,相關政策調整後,被徵地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提高,地方政府獲取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在地價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地價的變動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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