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田雨、熊聰茹)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予辭退的5種情形。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義務,不遵守人民警察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但《條例》同時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産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