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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在全國率先立法規定“有害食品”召回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11月27日電(記者 王攀)《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于27日提交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從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狀況檢測評價等問題在全國範圍內率先作出規定,要求對不符合有關標準、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已經上市銷售的,應當立即召回,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眼下,“蘇丹紅”鴨蛋等一系列影響廣大人民食品安全的事件余波未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陳元勝對此指出,食品安全是當前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但全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廣東率先制定有關條例,主旨在於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為。

    陳元勝説,作為制度和機制上的創新性規定,草案首先在現有體制下明確了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涉及部門包括農業、海洋及漁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等多個部門,防止食品安全監管推諉扯皮;二是率先在全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企業主動召回與行政管理部門強制召回兩方面,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變換形式後重新流入市場,還特別規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進入市場”。

    該草案還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機制,明確要求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佈制度,食品安監部門不僅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相關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佈,還要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此外,草案還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不得以監製的方式參與食品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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