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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區環保地方立法滯後 影響環保執法效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銀川12月10日電(記者 劉曉莉)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在對寧夏、內蒙古等西部省區進行調研時發現,西部地區地方環保立法滯後,且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對環境執法的有效指導,影響執法效能。

    據介紹,目前,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滯後於環境形勢的發展,主要反映在:一些先進的環保理念和政策還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一些現行法律跟不上時代要求,存在法律空白,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缺乏對飲用水源地保護、突發性水污染事故處置等規定,現行法律對運用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保護環境的規定有限等;缺乏上位法,地方立法難以突破;一些法律原則性太強、彈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夠,環保部門缺乏剛性監督手段。

    據調研組介紹,雖然有的地方將環境保護列入對黨政領導班子考核內容,但目標考核分值權重太低。環境保護執法困難,有些地方政府干預環境保護工作,在工業園區建設、招商引資、徵收排污費用方面干擾環保部門執法。

    調研組建議進一步加強環境立法工作,把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新型工業化、環境友好型社會等先進理念納入其中,強化中央和地方環境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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