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記者周瑋)為進一步加強網絡音樂管理,文化部日前公佈《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12日表示,《意見》的出臺首次向社會表明國家關於網絡音樂的發展及管理政策。
“網絡”不等於“互聯網”
《意見》首次明確了網絡音樂的內涵,它是音樂産品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各種有線和無線方式傳播的,其主要特點是形成了數字化的音樂産品製作、傳播和消費模式。
這位負責人説,網絡音樂中所指的“網絡”,不僅僅包括我們通常所説的互聯網,它所指的信息網絡是包括電信網、移動互聯網、有線電視網以及衛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纖通信等各種以IP協議為基礎的能夠實現互動的智慧化網絡的互聯。
支持原創是重點
按照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關於“積極發展網絡文化産業”的要求,《意見》提出,要建立優秀原創網絡音樂産品評選、獎勵和推廣機制,獎勵思想性強、藝術性高、音樂內容和網絡技術完美結合的原創網絡音樂産品,以不斷提升我國原創網絡音樂製作質量和水平。
為激發社會興辦網絡文化的積極性,文化部對國內提供網絡文化服務的企業取消了所有制、行業、地區、部門等各種壁壘,積極鼓勵國內企業開發具有先進技術水平和自主知識産權、內容健康有益的網絡文化産品。
嚴格市場準入
《意見》重申,網絡音樂經營活動必須由文化部批准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其中包括網絡音樂的進口活動。《意見》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
這位負責人指出,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業務範圍應當是網絡音像産品經營,如果《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包括該項內容,比如許可從事的是網絡遊戲經營活動,那就屬於超範圍經營了。
建立進口審查制度
《意見》明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傳播的網絡音樂産品,必須經文化部批准進口或備案。
《意見》指出,進口網絡音樂産品,必須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後,方可投入運營。已經文化部內容審查的進口音樂製品通過網絡傳播的,須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依法辦理手續。從事網絡音樂進口業務,必須由文化部批准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
《意見》還規定,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音樂産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産品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