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根本上扭轉法院案件“執行難”的局面,2006年9月,青島市市南區建立法院執行工作的協調聯動機制。該機制實行三個月來,市南區法院執結各類棘手的“骨頭案”113件,執結案款400多萬元。
法院“執行難”的成因多種多樣:被執行主體破産倒閉、人走樓空,無力履行法院判決;被執行人抽逃、隱匿資金,轉移、轉讓財産,或者外出躲債使法院無法執行;有些部門的協助執行義務規定不完備,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怠于協助或拒絕協助以及法律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規定的處罰幅度較輕且訴訟程序較難啟動等。凡此種種,僅僅依靠法院力量,難以根本扭轉執行不力的被動局面。為此,市南法院執行工作協調聯動機制應運而生。
該項制度規定:執行聯動機制的責任單位是市南區屬地管轄的全部綜合治理責任單位。
實施的具體程序是由法院根據案件執行的具體情況,將需要聯動部門協助執行的,製作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相關責任部門,各相關責任部門根據法院要求履行或協助執行。
公安、工商、稅務、審計、房産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院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被執行人財産信息,並在被執行人融資、投資、經營、置産、出境、登記等方面加以相應約束,以督促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金融機構要積極協助法院落實查詢、凍結和扣劃等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是轄區綜合治理責任單位的,必須嚴格按照聯動機制的要求履行法定義務;同時,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司法行政等部門,應在勞動保障、福利待遇、救助、優撫及法治宣傳等方面與法院加強配合,從源頭上消除法律糾紛,以化解執行壓力。
對責任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或自身為債務主體而拒不履行義務的,由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法院提供的協助執行情況,對相關責任單位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拒絕協助法院執行的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確認其綜合治理目標責任不達標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在一起房屋遷讓案件中,法院張貼執行公告後,被執行人李某多次揚言決不從涉案房屋遷出,若法院強制遷讓他就要死在執行現場。執行開始前,法院依照聯動機制的規定,向當地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派出所安排民警維持執行現場秩序以防意外;辦事處則派出司法助理到李某家中有針對性的做教育工作。法院與相關協助執行單位密切配合,形成強大執行合力,李某只好服從執行,案件順利執結。(楊明清 姜培永 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