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2月29日電(記者張敏)“大力支持,規範管理”是江西省相關管理部門對民辦教育發展的一貫宗旨。在國家相關法規的基礎上,江西省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以全面支持並規範民辦教育。這是記者29日從江西省人大召開的貫徹實施這一全新地方法規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的。
新頒布實施的《江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與國家已經執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相比,有著眾多創新和區別。比如:江西的這一地方法規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將實行校務公開,學校安全工作、參加學校責任保險納入到學校組織與活動範疇,同時將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和建立與受教育者的溝通聯絡機制、資助家庭貧困學生、幫助學生就業納入到學校組織與活動範疇等,這些都是這部法規的一個創新。
同時,江西的這部地方法規還對各類民辦教育的審批權限更為明確,並拓展了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對民辦學校的管理更加規範,進一步規範了收費標準的制定、公示和收取方式,規範了招生廣告發佈的內容,並建立民辦學校信用記錄公告制度和督導、考核評估制度;在扶持獎勵上也突出了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的原則。
江西對民辦學校在違規的處罰上也將更為具體。江西民辦學校若出現超計劃虛假招生、用回扣拉生源等行為,江西將對其進行重罰。除了限期改正外,還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停止招生;而向民辦學校高價“賣”生源的學校也將受嚴懲,除沒收所有生源組織費外,還要按其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進行罰款。對於擅自增加收費項目、跨學年預收費用的民辦學校,除了必須退還所收費用外,也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吊銷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