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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財産可供執行案件6個月執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田雨)“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以及執行減、緩、免交執行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予以明確的。為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通過公開聽證進行審查。在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時,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公開的方式,依法公開進行拍賣、變賣。

    為徹底解決部分案件久執不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當日還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這份文件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對查證、核實和調查被執行人財産狀況或財産線索,調查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産、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産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産狀況,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執行中涉及不動産、特定動産及其他財産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兩個規範性文件均自即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規範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的重要舉措,也是執行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的具體措施。兩個文件的頒佈施行,對於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和辦案程序,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確保執行人員及時、高效、公正、廉潔辦理執行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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