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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群眾對信訪處理結果不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寧1月26日電(記者馬勇)青海省政府日前正式出臺了《青海省信訪聽證辦法(試行)》,今後群眾如果向政府部門投訴了信訪事項,但對辦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舉行信訪聽證會。

    據了解,青海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對下列情況可受理舉行聽證會:即原辦理機關已作出處理決定,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要求舉行聽證的;上級機關經過復查後,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但又未提出復核請求,仍堅持上訪,需要舉行聽證的;重大群體性上訪,經多次處理仍未息訪,需要舉行聽證的;上級政府信訪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

    《青海省信訪聽證辦法(試行)》規定,信訪人在聽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聽證有利害關係並影響聽證結果的聽證主持人、記錄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回避;有權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政策、法規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等。信訪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根據規定,聽證由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受理實施,根據具體情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學者專家、新聞記者、法律工作者等社會人士參加。聽證結論作為組織聽證的政府和職能部門的終結意見,信訪處理結果與聽證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將遵從聽證終結意見執行,且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送達申請聽證的信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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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