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1日電(記者李雲平)“十一五”期間,內蒙古將嚴格執行環境準入制度,提高建設項目準入門檻,進而加強環境監管工作。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相關規劃,到2010年內蒙古排放二氧化硫總量需要削減到140萬噸以內,化學需氧量(COD)排放量削減到27.7萬噸以內。
據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局介紹,自治區黨委、政府最近出臺的《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自治區將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對不能達標排放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企業、未完成限期污染治理任務的企業、未辦理審批驗收手續的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不準新建項目;對環保基礎設施不完備的開發區,不準新建各類項目。
該決定還要求,各類專項規劃都要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把好環保關;對不履行規劃環評的地區和單位,審批機關不得審批其規劃和規劃中涉及的項目。
今後,內蒙古全面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將按照總量控制要求對排污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嚴格禁止無證排污、超標排污和超總量排污。
目前,內蒙古已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將各類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盟市、排污單位,並要求各地和重點企業每年向社會公佈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減排情況。
按照規劃,到2010年,內蒙古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分別比2005年削減3.8%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