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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不是放鬆管理而是更加嚴格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
就調整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題(記者 張曉松)從今年起,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為什麼作這樣的調整?調整後省級政府主要負哪些責任,中央部門職責有什麼變化?調整對城市房地産市場有什麼影響?就這些問題,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1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今年我國將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請問為什麼選在這個當口,調整報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

    負責人:首先要説明的是,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重要配套文件。調整城市用地審批方式是國務院作出的決定,是國家宏觀調控中進一步強化土地調控和管理的重要舉措。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和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確定的城市用地新的審批方式,加大了省級政府在省域範圍內調劑、統籌土地利用的權力,同時也加大了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和管理的責任;中央部門主要是加強宏觀調控,強化用地監管。

    正是按照國務院文件的要求,國土資源部具體研究了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報批程序、報批內容和要求、審查責任等,並下發通知,從2007年起正式啟用新的審批方式。

    記者:有媒體報道,這次調整是下放建設用地審批權。您怎樣看待這次調整?

    負責人:應當明確的是,這次調整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權,調整的只是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城市的建設用地審批權仍在國務院,不存在下放問題。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依然通過批准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行使審批權。

    調整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報批程序,二是報批內容,三是審查責任。報批程序由原來的城市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調整為以省(區、市)為單位一年一次性申報,國務院一次性審批。報批程序發生變化後,報批內容也相應進行了調整,簡化了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相應減少了報件,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核把關。由於報批程序與內容的變化,審查責任相應作了調整,加大了省級政府的責任,由原來的“二傳手”角色,變為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這次調整是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特別是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一項改革,意義重大。由於中央部門主要審查用地規模、區位和規劃用途,許多具體的審查事項放到了省一級,有利於國家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在國務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後,城市向省級申請實施方案應當更便捷、靈活,有利於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調整審批方式後,國土資源部可以從許多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騰出更多精力,加強調查研究與對地方工作督導,有利於更好地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

    記者:這次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具體涉及用地範圍是哪些?

    負責人:這次用地審批方式調整的範圍很明確,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需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城市用地,主要涉及84個城市,即我國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報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後,依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批方式不得改變。此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即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准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仍需按原有關規定要求報國務院批准,不存在調整審批方式問題。

    記者:這次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確實加大了省級政府責任,您能否談談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負責人:調整用地審批方式後,省級政府由原來的“二傳手”角色,變為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所謂負總責,總體上説就是對申報城市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負總責,包括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規劃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報有關要求、用地是否結構合理、確實需要、節約集約等。

    具體工作上,省級責任主要擔負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把關、檢查指導。一是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嚴格審查。二是在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後,對城市申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把關。三是對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與實施方案的申報、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記者: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後,國土資源部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負擔什麼責任?

    負責人:實行新的審批方式,促使國土資源部加快轉變職能,但並不意味著減輕了對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責任。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和部門職責,調整審批方式後,國土資源部在城市用地審查報批中主要有兩方面工作:

    一是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負責審查把關。對省級政府上報國務院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進行審查,重點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區位和規劃用途審查把關,貫徹國家關於城市用地要嚴格控制規模,優化用地結構,落實産業政策的要求。在具體用地審查中,嚴格依據規劃計劃進行審查,結合考慮該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狀況、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實施情況、按季度供地備案情況分析以及土地集約利用狀況調查情況等,以體現“從嚴從緊、有保有壓”的宏觀調控精神,迫使城市壓縮用地規模,盡可能節約集約用地,走盤活存量、內涵挖潛的路子。對於存在問題的報件,退回省級政府,責成有關城市修改完善上報方案,並在國務院批准後,在用地批復中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工作意見,或需要注意的問題,並在以後工作中檢查落實情況。

    二是指導、督促地方搞好組織實施工作。督促省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好經國務院批准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有關城市做好實施方案編制、申報和徵地、供地工作。利用各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檢查,特別要充分發揮派駐各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或採取相應的措施。為此,國土資源部所發通知中明確了國土資源部要做的工作和有關要求以及相應的措施,這將成為我們對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工作重點,以確保城市依法依規、科學合理用地。

    記者:請問這次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對城市房地産市場有什麼樣的影響?

    負責人:國土資源部在《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申報城市新增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在當年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內。申報居住用地的,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要求,切實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據此,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都將對城市居住用地進行審查,以保證國務院有關調控房地産市場政策的落實。應該説,新的城市用地審批方式,將有助於上述三類住房的建設,穩定城市商品房價格,對於解決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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