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2月8日電(記者衛敏麗、崔靜)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8日舉行的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作品付酬標準正在制定中,目前社會上有關“廣播、電視使用作品需交納100億元使用費”的説法沒有任何根據。
“這種説法比放衛星還放衛星。”閻曉宏説,“近期還有傳言説,卡拉OK的使用費也是上百億元,這些都沒有任何的事實根據,而且會給使用者造成很大的壓力和負擔。”
閻曉宏説,按照我國相關法律,電視臺、廣播電臺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事先不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是事後要支付報酬。支付報酬需要有一個可操作的辦法,支付標準需要參考多方面的因素,同時也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兼顧好使用者和權利人兩方面的利益關係。目前,這一標準仍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