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記者 韓潔)財政部12日發佈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這一辦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開始施行。
這個辦法明確,財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中央單位和集中採購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接受財政部的監督管理。
根據這個辦法,集中採購項目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中央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批准。
這一辦法共7章,56條,分別為總則、預算和計劃管理、目錄及標準制定與執行、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監督檢查和附則。
此外,政府集中採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財政部應當依法對中央單位、集中採購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這個辦法要求,財政部還應當加強採購資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不符合採購資金申請條件,財政部或者中央單位不予支付資金:
(一)出現未按規定在財政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二)採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未使用財政部監製的政府採購合同標準文本的。
辦法還強調,財政部將依法加強對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報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因違反規定受到財政部行政處罰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