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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實施加價管理 最高可加價3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2月24日電(記者 呂福明)為鼓勵節能,約束能源浪費行為,山東自3月1日起將對超標準耗能試行加價管理,超標準耗能部分最高可加價3倍。同時,對規定整改期限內能耗標準不能達標的,將依法責令其停産或關閉。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通知,對超過限額標準用能的單位實行加價,以能源基準價格為基礎,超標準10%以內,超耗部分加價1倍;超標準10%-20%,超耗部分加價2倍;超標準20%以上,超耗部分加價3倍。能源基準價格為:電每千瓦時0.6元,標準煤每噸500元,此基準價格可進行適時調整。

    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照單位産品實際消耗能源量與限額標準的差額,分別乘以核算期內合格産品産量、能源基準價格以及相應的加價倍數計算。其中,産品所消耗能源是電能的,直接按電能計算加價費;所消耗能源是電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折算系數,折算為標準煤計算加價費。

    通知要求,對超標準用能單位除實行加價政策外,應同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能耗標準仍不能達標的,依法責令其停産或關閉。超標準耗能單位逾期不履行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繳納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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