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崔靜、吳晶)為了保障各地中小學將公共安全教育切實落到實處,教育部日前出臺規定,將公共安全教育列為各地中小學校長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生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突顯加強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的緊迫性。然而,目前我國學校公共安全教育仍存在課程設置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與規範性等問題,部分學校對公共安全教育重視不夠,實施不力、隨意性強。
為此,教育部在日前頒布的《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明確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科學的公共安全教育評價標準,並將其列為學校督導和校長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對公共安全教育活動的評價重點應注重學生安全意識的建立、基本知識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為的形成,以及學校對公共安全教育活動的安排、必要的資源配置、實施情況以及實際效果。同時要求,學校要把教師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況作為教師考核的重要依據。
此外,教育部還要求學校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保證公共安全教育的時間,加強教學資源建設與教研課題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體在職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教師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這一規定將有利於切實提高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的實效性,是構建中小學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教育工作長效機制的需要。
2006年以來,我國陸續修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頒布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對做好中小學安全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確的法律要求。在《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文件中,也明確提出了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等常識,增強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